我的政見立場
奉行《基本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以香港利益為大前題,不死撐中央、不死反中央,只會盡力地以【不偏不倚】的立場爭取與中央合作,尤其是在政改普選的問題上。
普選建議:參照民主進程現行基本法條文,反對一切強行民主倒退新方案。
普選建議:參照民主進程現行基本法條文,反對一切強行民主倒退新方案。
房屋政策:公屋居屋要追加,劏房貴樓應限制。
教育問題:中英水平每況愈下,教育局長差強人意。
青年憂慮:向上流前景暗淡,賺錢老闆無良心。
財政懸案:近年香港庫房大大水浸,何故市民反被定性為「貧窮」。
財政懸案:近年香港庫房大大水浸,何故市民反被定性為「貧窮」。
捍衛香港《基本法》民主「普選」路
一 「選舉權」方面,落實2017年香港一人一票「普選」香港行政長官。
二 「提名權」方面,接受依循《基本法》「提名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組成的同時,要兼顧“循序漸進”實現全方位民主「普選」的香港人期望,所以建議按香港情況逐步開放政制,擴闊四個界別的選民基礎,以符合“廣泛代表性”及平等原則,讓公民得以均衡參與,真正體現民主香港。有關香港民主進程,至少不能倒退,因此強烈堅持參照《基本法》附件一關於上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基本法》第39頁)。參照內容如下:一、二○一七年選舉第五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二、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依法辦事,合情合理)
三 「任命權」方面,建議中央就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設立一個具透明度的任命機制,這包括闡明「任命」與「不任命」的處理程序,以及如何公開客觀判斷候選人「愛國愛港」的效忠素質等。
香港電郵:tonytamsir@yahoo.com.hk
北京電郵:txz08@mails.tsinghua.edu.cn
香港中學老師
香港公開大學榮譽文學士
北京大學歷史學碩士
清華大學中國語言文學博士
譚顯宗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香港政改方案──鬆緊有度、全賴互信
《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回應
本人譚顯宗以個人身份,參照香港民主進程現行《基本法》條文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為框架,回應香港2015年政改,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摘要
香港自稱民主社會,但一直未出現所謂以港人一人一票選舉「當家」的「普選」。2017是否就是香港「普選」萬無一失之機遇呢?事實告訴我們,政治爭鋒,互不信任,中港在政改上欠缺良好溝通。到現時為止確沒有把握肯定2017能「普選」,縱使2017「普選」早已成為港人共識,這是香港目前狀況。為何會如此矛盾!何以解決?
本方案嘗試透過對現行《香港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條文的重新解讀,撥亂歸正,並將意識形態混淆不清地方,疏導整理,在艱難不易前行之處,尋求折衷方法,期望可以開拓一條中港雙方接受的新路,以致「普選」實現並向前行。方案有以下三部份:-
第一部分是摘要,簡介撰寫政改方案目的及內容要點。
第二部分是政改方案建議內容,大綱如下:
1. 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要領及提名委員會法律依據:認為行政長官產生涉及「選舉法」和「任命權」兩大主題,就此兩方面進行具體深入探究,並提出「門檻」相對較低的「前鬆後緊」政策,希望在彼此「互信」下較易通過;又建議參照《香港基本法》,組織「提名委員會」開始工作。
2. 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和產生辦法:認為在現時「選舉委員會」下設「提名委員會」和「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並在四個界別中的每一機構(界別分組),法定成立一個獨立性的「選立提名委員會」,委員經全港性公開的「選舉委員會機構選舉」選出;再由這些機構「選立提名委員」在監察下自行互選「提名委員」,然後聯合組成「提名委員會」。
3.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建議「提名委員會」人數,維持過去的總數1200人及四個界別,這種組合方式完全符合《基本法》的“廣泛代表性”原則。
4. 行政長官普選要求「提名委員」和「候選人」數目:建議維持候選人進入「門檻」至少獲得一百五十名(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支持,而由接受獲得提名委員票數最多的二至四位作為正式候選人。
5. 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建議按照“民主程序”,在提名過程中需要以公開、公平,具透明度的原則及選舉進行。就此,凡有意參加行政長官選舉人士,先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然後必須出席「機構」所舉行的一次性公開選舉活動,並於選舉會上投票前「自我推介」爭取提名委員支持。「機構」完成選舉提名後向「提名委員會」送交結果,若「提名委員會」接收某登記人士已達到足夠票數,立即通知「選舉委員會」,將該人士從「登記」欄轉到「提名」欄,直到提名期結束及收回所有提名委員票數得出結果,以作公布。
6. 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建議用一人一票的投票安排,以一輪選舉方式進行,票高者當選;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則不需選舉而自動當選。選舉的具體方法可參考過去全港性公開的區議員選舉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7.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行政長官的憲制基礎和程序機制:《基本法》清楚記載及說明香港憲制基礎,建基於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香港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為了達至2017普選產生的目標,同時又為了解決中央人民政府對目前香港政治實況的憂心,提出一個折衷方法──將「任命權」具體化地執行「三級制」,目的是讓中央通過具體程序參與香港政制事務,並在透明機制下監察香港行政長官及普選工作。
8. 香港「普選」時間表:認為由2013至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之前這段時間,只適宜執行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有關活動,不適宜執行2020年立法會普選的有關活動,包括全港性公開諮詢;若諮詢立法會產生辦法,只可對2016年這一屆。
9. 2016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選民基礎:建議維持立法會議席數目於70 席,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35席、功能團體產生的議員35席。按現時五個地方選區,各自選出7名直選議員,總數加起來是35席。為了達至“循序漸進”步向「普選」目標,建議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大大鼓勵及增加登記成為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有望於2020年以功能界別選民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功能界別議員。
第三部分是《基本法》相關條文備註,作用在於方便查考。總之,2017「普選」成功與否?在於彼此「互信」!
(二)政改方案建議內容──有關香港《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回應如下:
第一、2017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一些重點議題
一、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要領及提名委員會法律依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香港基本法》第87頁)
在這裡,清楚說明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部分程序,即「五步曲」的前三步:第一步由香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提請政制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要求;第二步由全國人大決定是否可以進行修改;第三步由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此乃香港政府展開政改諮詢工作的目的)並經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至於第四步是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並要獲得批准或備案。如此看來,政改方案須經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批准,以目前不太和諧的政治環境,是否至終達成共識,確存在著未知之數。
又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基本法》第10頁)
首先,我們要考慮的,是設計何種方案能合法、合情、合理,又能以公開、公平、公正,具透明度的原則,兼且顧及各方利益政見較具體地、實際地容易獲得通過。從以上《基本法》引文中,清楚看見香港行政長官產生,涉及「選舉法」和「任命權」兩大主題。「選舉法」方面,由於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進行普選,因此香港政府有需要依照法規相應地籌設定立新的選舉方案。「任命權」方面,為了讓中央人民政府履行權責,並在透明機制下監察行政長官及香港普選工作,建議將「任命權」具體化,此乃本方案重點之一。本方案嘗試就以上兩大主題進行詳盡深入探究,並提出「門檻」相對較低的「前鬆後緊」政策,希望在彼此「互信」下獲得接納,有關內容後文仔細詳談。
又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2007年12月12日 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會議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基本法》第93-95頁)
接著落實要做的,是如何參照現行《香港基本法》,組織「選舉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開始工作。正如以上引文所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
二、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和產生辦法
現時「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組成。建議下設「提名委員會」和「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委員由所有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直接兼任,人數維持1200人,主要任務是以代表「機構」(界別分組)的身份,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1200人
|
||
↓
|
||
提名委員會1200人
|
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800人
|
有關普選的「提名委員會」或「選舉委員會」組成,可參照“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的原則。這些委員,來自四個界別,分別代表不同的「機構」(界別分組);而每一「機構」被設定代表的「提名委員」人數,總加起來是1200人。為了達至“循序漸進”步向真正「普選」目標,建議擴闊「機構」(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大大鼓勵及增加登記成為界別分組的選民數目,以提高其代表性。再者,建議普選工作過程需要按照“民主程序”,以公開、公平,具透明度的原則進行。因此,在四個界別中的每一機構,例如飲食界、宗教界、十八區區議會等,需要法定成立一個獨立性的「選立提名委員會」,該會的全部委員必須是登記為該「機構」(界別分組)的選民投票人,並與該「機構」仍保持密切連繫,有實質資格的關係成為該「機構」代表,數目原則上界乎十至五十名之間。有意參選成為「選立提名委員」,須得5名有關「機構」的登記投票人提名,透過「選舉委員會」舉行公開全港性的「機構(界別分組)委員選舉」,以票數最高者當選。這些當選的「選立提名委員」,他們在行政長官普選的提名過程中擁有選舉投票權;此投票權包括在「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監察下從「選立提名委員」中自行互選出代表該「機構」的「提名委員」,以及公開選出該「機構」提名哪個/些行政長官候選人。關於當選的「選立提名委員」及「提名委員」,該「機構」有責任將他們的姓名和人數公開刊登及隨時更新。
提名機構4個界別
|
||
↓
|
||
選立提名委員10-50人
|
→
|
提名委員*人
|
*例如:飲食界需要法定成立一個「選立提名委員會」,選立提名委員人數可界乎10-50人;而它的提名委員人數被設定為18人(按照下表:「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四個界別組合」建議)。
|
關於「(普選)提名委員」,該「機構」有責任將他們的姓名和人數書面送交「提名委員會」及公開刊登與隨時更新,在行政長官普選前半年確定。他們擁有選舉提名權及提名投票權,負責共同擬定該「機構」選舉的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名單及相關提案給「選立提名委員」進行公開投票,結果由設定的「提名委員」代表「機構」,向「提名委員會」提交候選人提名之名單及支持票數。
綜觀而言,由「選舉委員會」舉行公開全港性「機構(界別分組)委員選舉」選出「選立提名委員」,再在「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監察下從「選立提名委員」中自行互選出代表該「機構」的「提名委員」,然後聯合組成全港性的「提名委員會」,它的產生辦法有相當的選民基礎,並且較能體現“民主程序”特色。至於「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委員,則由「選舉委員會」從四個界別中各自選出200名委員兼任,再從這800名委員中自行選出正副主席各1名,這800名委員主要工作是以代表「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機構」的身份,監察選舉事務工作,尤其是在選舉日當天負責分派選舉事務監察委員,監察投票及點票的工作。
三、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
「選舉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2013-2017年度的「選舉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建議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l 第一類界別:工商、金融界維持300人
l 第二類界別:專業界維持300人
l 第三類界別: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維持300人
l 第四類界別:立法會議員、十八區區議會直選議員代表等維持300人
有關四個界別組合及人數建議,符合《基本法》的“廣泛代表性”原則,詳看下表:
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四個界別組合
|
|||||||
第一界別
|
第二界別
|
第三界別
|
第四界別
|
||||
飲食界
|
18
|
會計界
|
30
|
漁農界
|
60
|
香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
36
|
商界(第一)
|
18
|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
30
|
勞工界
|
60
|
香港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
|
51
|
商界(第二)
|
18
|
中醫藥界
|
30
|
社會福利界
|
60
|
鄉議局代表
|
26
|
香港僱主聯合會
|
18
|
教育界
|
30
|
宗教界
|
立法會議員
|
70
|
|
金融界
|
18
|
工程界
|
30
|
天主教香港教區
|
12
|
18區民選區議員代表
|
117
|
金融服務界
|
18
|
衛生服務界
|
30
|
中華回教博愛社
|
12
|
||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
18
|
高等教育界
|
30
|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
12
|
||
酒店界
|
18
|
資訊科技界
|
30
|
香港道教聯合會
|
12
|
||
進出口界
|
18
|
法律界
|
30
|
孔教學院
|
12
|
||
工業界(第一)
|
18
|
醫學界
|
30
|
香港佛教聯合會
|
12
|
||
工業界(第二)
|
18
|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
|||||
保險界
|
18
|
體育小組
|
12
|
||||
地產及製造界
|
18
|
演藝小組
|
12
|
||||
紡織及製衣界
|
18
|
文化小組
|
12
|
||||
旅遊界
|
18
|
出版小組
|
12
|
||||
航運交通界
|
15
|
||||||
批發及零售界
|
15
|
||||||
小計:
|
300
|
小計:
|
300
|
小計:
|
300
|
小計:
|
300
|
總計:1200
|
四、行政長官普選要求「提名人(委員)」和「候選人」數目
依據“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維持過去提名候選人的設定(八分之一),具體建議如下:
l 至少一百五十名的提名委員可聯合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l
至終由最多票數的二至四位成為正式候選人。但若候選人數不足二位(因提名委員票數過多偏側或較多投棄權票等都會影響票數。)則將提名委員票數要求由至少一百五十名降到至少一百二十名並由獲得票數最多的二至四位成為正式候選人;如候選人仍無法取得至少一百二十名提名委員票數,則只有接受一位的候選人數目。
又依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與此同時,建議應該具有「愛國愛港」情操,才能與中央人民政府衷心合作,共同治理香港。
五、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
依據“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建議提名過程中需要以公開、公平,具透明度的原則進行。就此,凡有意參加行政長官選舉人士,先向「選舉委員會」登記(有關資料網上公開),然後向四個界別的指定「機構」,尋找足夠的提名委員支持。在這提名階段,該人士必須出席哪個/些有意提名他/她的「機構」所舉行的一次性公開選舉活動,並於選舉會上投票前進行不少於十分鐘的「自我推介」,從而爭取提名委員票數;除非另一機構同時進行,才可委派代表出席發言;如缺席,不論何故,當作棄權論,在該機構的選舉名單上剔除。若果該人士從「提名委員會」中確定已取得足夠的提名委員票數,也可委派代表出席餘下的機構選舉活動及發言,甚至不出席讓他人爭取票數。
「機構」完成公開選舉提名後,必須在兩個工作天內向「提名委員會」送交書面結果。若「提名委員會」接收某登記人士已達到足夠的提名委員票數,必須兩個工作天內書面送交「選舉委員會」,立即將該人士從「登記」欄轉到「提名」欄,直到提名期結束及收回所有提名委員票數得出結果,以作公布。
六、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
依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又另記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香港永久性居民登記後,可以以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在此建議以一輪選舉方式進行,票高者當選;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則不需選舉而自動當選。至於選舉的「具體方式」及「投票安排」,可參考過去全港性公開的區議員選舉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七、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行政長官的憲制基礎和程序機制
根據《基本法》第一條記載:“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頁)此外,第十二條又記載:“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五條進一步記載:“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4頁)
在這裡,清楚記載及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建基於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框架,而香港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
又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記載:“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10頁)
在這裡,清楚提及“普選產生”的一個原則,就是要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正如前文所論,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已為香港人所共識。雖是如此,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目前香港的政治“實際情況”,並不如理想。有人歸咎於梁特首政府「太過遲」啟動普選政改諮詢工作,難免令人猜疑以權為私;有人責難倡議「公民抗命」者「太過激」的「佔領中環」手段,分明為泛民討政治本錢而罔顧法紀;有人批評「真普聯」人士「太過位」地向「台獨」取經借勢(民進黨有機於來屆重操政權),令政情蒙上陰影;有人質疑公然對抗中央者,有沒有「愛國愛港」之心?如何同心合力治理香港!凡此種種實況,是否符合“循序漸進”原則?中央人民政府,真的讓港人任意而為!
在此,為了達至2017普選產生的目標,同時又為了解決中央人民政府對目前香港政治實況的憂心,提出以下一個折衷方法──將「任命權」具體化地執行「三級制」,目的是讓中央人民政府通過透明程序參與香港政制事務,並在具體機制下監察香港行政長官及普選工作,建議如下:
l 第一種「任命權」:中央人民政府監察後,滿意該次行政長官普選及最高票的候選人,評為一級,即「完全接受」,進行「五年一期的任命」。
l 第二種「任命權」:中央人民政府監察後,有些不滿意該次行政長官普選及最高票的候選人,評為二級,即「暫時接受」,進行「五年一期逐年任命」,直至「完全接受」才取消「逐年任命」。
l 第三種「任命權」:中央人民政府監察後,十分不滿意該次行政長官普選及最高票的候選人,評為三級,即「不能接受」,決定「不任命」,改任命選舉票數緊隨其後又能接受的候選人,如此類推。除非只有一名候選人,才進行即時的重選安排。
(期望第三種「任命權」在不久之後的香港普選民主政制成熟條件下取消)
八、香港「普選」時間表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2007年12月12日 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會議認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香港基本法》第93頁)
在這裡,清楚提出2017年是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時間,隨之而來(2020年)是香港立法會普選時間。按現行做法,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工作由2013-2017年度政府執行;2020年立法會普選工作由2016-2020年度(嚴格來說應是2017-2020年,“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政府執行。按此而論,由2013至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之前這段時間,只適宜執行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工作的有關活動,不適宜執行2020年立法會普選工作的有關活動。
又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記載:“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第15頁)
在這裡,清楚提及立法會普選的原則,要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因此,如在2017年之前香港政府要求提早進行立法會普選工作的諮詢活動,需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而所得的諮詢結果,也需經2017-2020年立法會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才能接受。若不通過,需重新展開諮詢工作。
第二、2016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一些重點議題
一、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
維持立法會議席數目於70 席,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35席、功能團體產生的議員35席。
二、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
按現時五個地方選區,各自選出7名議員,總數加起來是35席。
三、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
為了達至“循序漸進”步向「普選」目標,建議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大大鼓勵及增加登記成為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有望於2020年以功能界別選民一人一票方式選出議員。
(三)《基本法》相關條文備註
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頁)
n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4頁)
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4頁)
n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8頁)
第四十二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第9頁)
n 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第10頁)
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第10頁)
第五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第12頁)
第六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第15頁)
n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33頁)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第36-37頁)
n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一、二○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300人。專業界3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300人。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3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二、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第39頁)
n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第87頁)
n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2007年12月12日 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第93頁)
會議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會議認為,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夠不斷向前發展,並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第94-95頁)
#以上的「建議」是初稿,若要詳細建議可向我聯絡:-
香港電話:93197401、61820941
香港電郵:tonytamsir@yahoo.com.hk
北京電郵:txz08@mails.tsinghua.edu.cn
香港中學老師
北京大學歷史學碩士
清華大學文學博士
譚顯宗敬上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